一、 基本背景
为认真贯彻国家及我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切实做好2017年全省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和《2017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下发了《2017年福建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二、 总体要求
(一)免疫病种
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
(二)免疫要求
对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规定免疫区域的小反刍兽疫实行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
(三)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对全省所有鸡、水禽(鸭、鹅)、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进行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报省厅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对全省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免疫;对所有奶牛(包括奶水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免疫。
对全省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开展非免疫净化的养殖场(户)报经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不实施免疫,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应于4月底前将备案场名单逐级报至省厅。
对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工作,各地应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执行。
三、使用疫苗种类
各地可根据监测结果,自行选择经国家批准使用的H5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和小反刍兽疫疫苗。疫苗产品具体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我省今年政府采购和供应的疫苗如下:
高致病性禽流感: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灭活疫苗、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
口蹄疫: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多抗原)、牛羊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亚洲I型三价灭活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小反刍兽疫: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四、免疫主体及责任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应当依据 《动物防疫法》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对规模养殖的动物,应实施程序化免疫;对散养动物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地方可实施程序化免疫。
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养殖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处理。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并且造成疫情扩散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经费支持
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分摊比例按《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闽农计〔2016〕290号)执行。
六、其他要求
各地在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做好新城疫、狂犬病、猪流行性腹泻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我省对布鲁氏菌病实行监测净化措施,禁止对牛羊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各地要按照《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年)》(农医发〔2016〕38号)和布鲁氏菌病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加强监测和指导,发现阳性畜及时规范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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