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21号)提出,决定从2018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重点内容:主要分为三块内容。一是提高“伤残人员”、“三属”、失散红军、在乡老复员军人、部分参战退役人员(含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及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抚恤补助标准。提标幅度为上一年的8%-10%。二是提高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提标幅度为上一年的12%。三是提高部分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提标幅度为上一年的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