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农规〔2023〕1号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和《福建省补充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现予以公布施行。2009年12月22日我厅发布的《福建省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同时废止。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附件:1.福建省补充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
2.福建省补充应施检疫的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名单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3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http://nynct.fujian.gov.cn/xxgk/zfxxgk/fdzdgknr/nyyw/nyzc/202303/P020230310569444474544.docx
http://nynct.fujian.gov.cn/xxgk/zfxxgk/fdzdgknr/nyyw/nyzc/202303/P02023031056944484323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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