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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10-12 00:09:52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闽农综〔2019114
 
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金融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部署要求,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做好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196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94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落实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临时贷款贴息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中央财政对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贷款贴息期限延长、范围扩大的申报要求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1231日,在延长期限内,适当扩大贴息范围,将符合农办计财〔201930号文件规定的种猪场、规模猪场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纳入支持范围,缓解养猪企业流动和建设资金压力,稳定生猪产能。贴息比例等有关要求继续按农办计财〔201930号和《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闽农计函〔20199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申报要求
1.201881日到2019731期间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用于新建、改扩建猪场的建设资金贷款贴息申报工作,养殖企业应于1015日前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申请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公示后,于 1030日前联文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110日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2. 201981日到20191231期间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工作,养殖企业应于2020110日前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申请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公示后,于130日前联文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10日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3. 202011日到20201231期间的种猪场(含地方猪保种场)及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工作,养殖企业应于2021110日前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申请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公示后,于130日前联文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10日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二)审核程序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联文上报财政部福建监管局进行复核,复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文下达贴息资金,并报送财政部福建监管局备案。
二、关于省级财政支持年出栏2000-5000头的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申报要求
省级财政对达标排放的年出栏2000-5000头的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给予2%的贴息补助,贴息时间从201991日至20201231日。
(一)申报要求
1.201991日到20191231日的年出栏2000-5000达标排放的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工作,养殖企业应于2020110日前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申请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公示后,于130日前联文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10日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2. 202011日到20201231日的年出栏2000-5000达标排放的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工作,养殖企业应于2021110日前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申请申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公示后,于130日前联文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210日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财政厅
(二)审核程序
省农业农村厅会同财政厅进行复核,复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联文下达贴息资金。
三、贷款贴息有关工作要求
1.享受财政补贴的种猪场和规模养猪场必须符合环保达标相关条件。
2.县级农业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符合条件的相关养殖场测算和申报贴息资金,并按要求填报企业贴息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进账单、结算单、还款单等凭证复印件,并加盖银行专用章。种猪场(地方品种场)需提供有效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规模猪场需提供年出栏的生猪产地检疫数(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证明)。
3.县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生猪养殖企业申报的资金贷款贴息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填报贷款贴息申请县级审核表(附件2),审核后,进行7天公示。公示后,县农财两家联文上报设区市。设区市农财进行审核,汇总填报贷款贴息申请市级审核表(附件3联文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
4.贴息测算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贴息企业名单和贴息金额要在农业、财政等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资金的企业,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5.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业部门及时将贴息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并将有关结算情况报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各地农业部门要积极引导生猪养殖企业,加强信息预警,提振养殖信心,稳定生猪生产,保障养殖者利益。
 
附件:1.资金贷款贴息企业申请表
2.资金贷款贴息申请县级审核表  
3.资金贷款贴息申请市级审核表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9925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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