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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5-06-10 16:14:25;来源:福建省农学会

 本学会各分会、各工作委员会、三农中心:

为加强学会内部监督,规范财务管理,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 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有关法规政策, 现就加强和规范省农学会财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会所属各分支机构是学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 法律责任由本学会承担。学会财务所设立的基本帐户和一般帐户均由学会统一管理运作, 各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学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 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帐户。

二、本会所属各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帐户。本通知下发前

省农学会所属分支机构已经开立的银行帐户应当在分支机构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撤销。

三、实行独立核算的学会分支机构,由学会财务室单独设置会计账簿,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发〔2014259)文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学会报告收支情况,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将会计报表并入社会团体会计报表。

四、本会分支机构在征得学会领导同意后,依据学会章程联系推荐发展为团体或个人会员的,应由学会财务室负责收取会费,缴入学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或变相截留会费收入。

五、分支机构经学会授权可以代表学会接受捐赠收入,捐赠收入应当缴入学会对应账户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六、内部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使用的会费收据、捐赠收据等由学会提供。分支机构确因业务活动需要学会经费支持的,可编制经费使用计划,向学会秘书处提出申请,经核实并报会长审批后划拨。所拨经费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学会的规定使用,并接受有关政府部门和学会的监督管理。

七、本会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范围和审计报告审计范围应当包含所有分支机构的全部收支。

八、以往学会与有关分支机构或对外签定的协议涉及财务方面有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法依规对本会财务、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农学会

20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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