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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13-06-07 16:18:12  来源:福建省农学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省农业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充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农业科技进步和发展,为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做出贡献。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福建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是经福建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由福建省农学会面向全省农业行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属于社会力量设奖。

第三条 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第四条 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激励申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五条 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管理归口农业厅,福建省农学会负责奖励评审工作。

第六条 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获奖项目及成果,可作为相关人员评审职称、晋级职务、评选先进等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第七条 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获奖成果具有推荐“神农中华农业科技奖”或福建省科学技术奖的资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奖励委员会是该奖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审定奖励办法、指导评审工作、批准授奖项目。主任委员由省农业厅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农学会会长、省农业厅分管科教的副厅长担任,福建农林大学领导和福建省农科院领导担任,委员由有关行政单位领导和科研教学单位专家组成。

  第九条 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是该奖的评审机构,主要职责是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主任委员由福建省农学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省农业厅主管科教的副厅长担任,委员主要从农业行政、科研、教学单位的高级专家库专家中产生。

  第十条 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是该奖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福建省农学会秘书处。主要职责是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公布结果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奖励范围、标准及等级

第十一条 奖励范围 

1.农业领域应用技术成果;

2. 农业领域引进、消化、吸收以及转化和推广中取得重大效益的成果;

3. 农业领域软科学成果(政策、问题研究、情况调查、预测分析等)。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标准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1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国内领先水平

国内先进水平

省内领先

2

总体技术水平

国内领先

国内先进

省内领先

其中:推广或创新的核心技术

国际先进

国内领先

国内先进

3

组织管理水平

国内领先

国内先进

省内领先

4

经济、生态、社会效益

巨大

重大

较大

产业化经营效益

特别显著

显著

较显著

5

技术普及率

很高

较高

农民增收

极显著

显著

较显著

第十三条 奖励数量 

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每年评奖一次,奖励总数不超过2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6项,三等奖约11项。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

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奖励经费主要来自省农学会会费、社会赞助等。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0.5万元。

第四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十五条 申报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的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奖励范围;

2.不存在成果权属、完成单位和完成人等方面的争议; 

3.无重复报奖内容,通过鉴定或具有有关的证明。

4.特殊类成果应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1)技术发明类成果应提交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合格通知书; 

2)动植物育种类成果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品种审定证书,已列入国务院行政部门公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的植物育种成果应提交品种权证书或初审合格证明; 

3)肥料、土壤调节剂应提交肥料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应提交农药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 

4)兽药应提交新兽药注册证书或兽药生产许可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应提交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 

5)转基因产品及转基因获得的生物品种、制品应提交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转基因生物安全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凡已获得省级科技奖励的项目或正在向福建省申报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推荐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1. 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申报书; 

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有关的证明;

3.成果应用证明; 

4.由省部级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检索报告;

5.成果研究总结报告;

6.其他附件。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具有实际贡献的主要人员。主要完成人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技术路线或重要创新点;     

2.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解决了关键学术疑难问题或实验、技术难点; 

3.在研究方法、手段的提出以及重要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等方面有主要贡献者; 

4.参与并解决在示范、应用过程中的重要难点或关键技术问题;

5.在成果完成期内,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时间坚持在本项目的科研、示范推广第一线工作。 

  第十九条 推荐各等级奖励的主要完成人限额为:一等奖20人,二等奖15人,三等奖10人。

  第二十条 推荐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目研制、示范、应用的过程中进行组织并提供技术、人员、设备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推荐各等级奖励主要完成单位限额为:一等奖10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5个。

  第二十二条 多个单位共同协作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二十三条 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推荐单位 

1.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茶叶、农机)局,负责本辖区、本行业申报项目的统一推荐工作。各设区市农学会要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2.福建省高等农业院校及省级农业科研机构、省农业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 

第二十四条 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的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将申报项目资料报推荐单位; 

2.推荐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对形式审查合格项目上报评审。

第五章 评审与授奖

第二十五条 评审 

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采用形式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方式进行评审。 

1.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申报项目的形式审查; 

2.评审委员会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3.获奖项目在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接受异议并负责处理; 

4.奖励委员会对无异议的获奖项目进行审定,并经福建省农学会确认后公告。

第二十六条 授奖 

奖励委员会对获奖项目进行表彰。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 自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接受异议投诉。单位异议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要署真名。

  第二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获奖项目异议。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对已获奖的项目,如发现违反奖励条件、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将撤消其奖励、收回奖励证书并向社会公告,取消三年申报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接受国内外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和赞助。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福建省科技厅批准设立登记之日起试行。 

1.各设区市农业(畜牧兽医、茶叶、农机)局,负责本辖区、本行业申报项目的统一推荐工作。各设区市农学会要积极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2.福建省高等农业院校及省级农业科研机构、省农业厅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可直接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推荐申报项目。 

第二十四条 神农福建农业科技奖的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将申报项目资料报推荐单位; 

2.推荐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对形式审查合格项目上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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