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增强农业社会化服务能力。着力深化“两区”范围内的县乡农技推广机构改革,扩大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公益性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以深松整地、集中育秧、秸秆综合利用为重要内容的农林牧渔和水利等生产性服务。抓紧构建覆盖全产业链、综合配套、便捷高效、充满活力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产学研融合,支持科研院校建设综合性农业服务基地。
(十三)依法依规保护“两区”。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田水利条例》《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要求,完善“两区”保护相关制度,将宝贵的水土资源保护起来。坚持耕地占补平衡,数量与质量并重,严格控制工矿企业“三废”的排放和城市垃圾、污水等农业外源性污染。加强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渔政等执法装备设施建设,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非法添加和违法销售,狠抓农资市场综合整治。
(十四)明确管护责任。各县要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将“两区”地块的农业基础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经营主体,督促和指导经营主体加强设施管护。创新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护模式,支持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经营主体等进行管理和运营。
(十五)强化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综合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两区”监测监管体系,定期对“两区”范围内农作物品种、种植面积、土壤环境和质量等进行定点动态监测,深入分析相关情况,实行精细化管理。建立“两区”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更新“两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障机制,落实责任主体,在保证“两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开放“两区”电子地图和数据库接口,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十六)增加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把“两区”作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安排的重点领域,现有的高标准农田、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要优先向“两区”倾斜。鼓励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直接承担建设任务。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PPP合作等方式,支持开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十七)优化财政投入运行机制。完善均衡性转移支付机制,健全粮棉油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逐步提高产粮(棉油)大县人均财力保障水平。双低油菜籽保护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产油大县奖励资金的30%以上用于油菜籽统一供种和技术示范。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农结构,创新资金投入方式和运行机制,推进“两区”范围内各类涉农资金统筹使用。率先在“两区”范围内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
(十八)完善金融支持政策。“两区”内全面实施金融网格化,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宅财产权、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推广大型农机具、固定资产、订单仓单等为标的的新型抵(质)押担保方式。在符合条件的“两区”范围内探索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加大信贷支持生产、加工、烘干、仓储等环节。加大政策引导和财政补贴力度,完善政府、银行、保险公司、担保机构联动机制,深化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优先在“两区”范围内探索农产品价格指数和收入保险试点。推动“两区”主要农产品农业保险全覆盖,探索健全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积极推进巨灾保险试点。
六、加强组织协调
(十九)强化领导责任。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对“两区”划定、建设和管护工作负总责,农业、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科技、测绘、统计等部门共同参与,协调推进。
(二十)明确职责分工。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协调,适时组织“两区”建设第三方评估。省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统筹和整合,优化使用方向。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划定、验收、评价考核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做好上图入库工作。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保监局要创新和完善“两区”建设金融保险支持政策。
(二十一)增强组织保障。认真谋划、精心部署,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落实人员、经费、技术保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管理细则,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促进工作落实。
(二十二)加强监督考核。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建立定期上报和通报制度,将“两区”划定、建设和管护工作作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地方政府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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