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对农药经营严加管理,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设立了经营许可,并制定了限用农药定点经营、进货查验制度、进销台账制度和严厉的处罚制度。本期我们就来梳理一下,农药管理新政下农药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注意!这些行为属违法
●经营假农药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假农药进行了重新定义,并扩大了按假农药查处的范围。
假农药包括:以非农药冒充农药;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包括有效成分为零)。
按照假农药处理的农药: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的农药。
●经营劣质农药
劣质农药包括:一是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二是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
超过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劣质农药处理。
●无证经营农药
没有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私自经营农药;没有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农药生产企业在厂区以外经营农药,没有经营许可证。
●设立分支机构未变更经营许可证,或未向所在地县级农业部门备案。
●向无生产许可证企业或无经营许可证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使用未附具质量检验合格证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生产、混配农药。
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中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
●在网络上销售限制使用农药。
●境外经营者不申请农药登记证,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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