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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新政下经营者有哪些法律责任

时间:2017-07-20 14:27:05  来源:福建省农业厅

 

    3、造成损失要赔偿

 

    农药质量赔偿

 

    经营的农药质量不合格,或者生产假劣农药,造成农药使用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企业要给予受害者赔偿。因为,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所以有对农药质量和使用安全的责任。

 

    标签误导赔偿

 

    不按照农业部核准的标签给农民推荐用药,扩大防治对象,增加防治剂量,造成农药使用者损失,应该给予赔偿。

 

    农药事故赔偿

 

    发生农药使用事故,责任属于农药经营者的,应该及时给予受害者赔偿,包括农作物损失、人、畜中毒治疗费等。《条例》规定,属于农药生产企业责任的,农药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生产企业追偿;属于农药经营者责任的,农药生产企业赔偿后有权向农药经营者追偿。按照《条例》的规定,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对农药事故进行鉴定,其鉴定意见可以起到司法认可的作用。所以,按照农业部门对事故的鉴定结论,确定属于农药生产企业和经营者共同的,应该分清承担责任的份额,经营者按照比例进行赔偿。

 

    农药召回赔偿

 

    农药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且对受到损失的给予赔偿。废弃物回收农药经营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的发生。特别是限制使用农药的废弃物,经营者要主动承担回收责任,财政给予一定补贴,防止造成污染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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